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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的意见精选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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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的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促进学校管理和绩效考核的规范化,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界定教师工作量

  教师工作总量是指学校教师在科学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完成学校所有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内容包括学科教学相关的早读、备课、教学准备、课堂教学、作业批改、个别辅导等教学活动全过程,以及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分配的教育教学管理、班主任、课间操、午间管理、社团(校队)指导、学科辅导、教辅服务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任务。

  教师的工作量以周教学课时数为主要内容进行计算。通用标准课时工作量,一至六年级每课时教学时间为35分钟~40分钟,七至九年级每课时教学时间为40分钟~45分钟。若安排长短课,教师教学总时间应对照通用标准课时单位进行折算,基本保持不变。

  二、调整教师周教学工作量标准

  (一)小学教师周教学工作量

  语文、数学14~16课时,英语、科学、道德与法治16课时,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劳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包括信息技术、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心理健康、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等其他学科18课时。

  (二)初中教师周教学工作量

  语文、数学、英语、科学12课时,历史与社会、道德与法治14课时,音乐、美术、劳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包括信息技术、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心理健康、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等其他学科16课时,体育与健康男女合班教学14课时,分班教学16课时。

  (三)行政管理人员周教学工作量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要兼任一线教学工作。校长(书记)周课时数原则上不少于所任教学科专任教师的1/3.副校长(副书记)不少于1/2.

  (四)业务骨干周教学工作量

  担任教研组长、年级段长,积极承担学校布置的教研、科研、管理等任务,带领学校团队开展校本教研或辅助学校做好教育教学管理,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周工作量折算1~2课时。

  担任市、县(市、区)兼职教研员、研训员的(以教研、师训部门聘书为准),周课时数为所任教学科专任教师的1/2.

  (五)适当增加低班额教师周教学工作量

  上述周课时数是以标准班额、核准的编制人数、满足开足开齐课程为准确定。班级学生人数在16人及以下的,教师周教学工作量原则上要增加4课时。班级学生人数17人至35人的,教师周教学工作量原则上要增加2课时。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跨学校或校区走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折算不少于2课时计入周工作量。跨年级教学的,学校可根据学科实际情况折算1课时计入周工作量。教师承担面向教共体学校开设网络课堂、同步课堂按实际情况计入周工作量。

  (二)承担校队指导、大社团指导等学校重大任务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量,折算成课时。信息技术专任教师兼任电脑维护、网络管理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量,折算成课时。

  (三)各学校要统筹设置岗位,突出“一专多能”导向,按照工作量满负荷的原则,科学合理分配各学科教师工作量。小学语文要逐步实行一人任教两个平行班,小学道德与法治课教师要从高段开始逐步配置专职教师。小学低段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探索语文、数学包班制。

  (四)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对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学校,其专任教师占教职工的比例,初中一般不低于88%,小学一般不低于91%。

  (五)本通知自发布起试行,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参照本意见自行确定。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和教师任课班级班额大小、教师跨学科及学段任课情况,制订具体的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经教代会审议后予以实施。

【篇二】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配置教师资源,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学工作量,促进学校管理和绩效考核规范化,根据省市相关文件及基础教育课程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意见(试行)》。

  一、教师工作量设定的原则

  1.坚持严格执行课程设置的原则。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课程设置方案和课时要求,开齐开足上好全部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

  2.坚持专职为主、兼职为辅的原则。按照专任教师所学专业和教学专长,知人善任,用人所长。每门学科原则上做到专业、专职,在工作量不满或专职教师缺少的情况下可以安排部分学科兼职,兼职教学要相对集中,兼职教师要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研修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

  3.坚持工作量与绩效挂钩的原则。教师教学工作量是教师岗位设置、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校要进一步修订有关考核方案,力求客观、公正,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二、专任教师周教学工作量设定

  1.高中教师周教学工作量

  另行设定。

  2.初中教师周教学工作量

  初中语文、数学、英语每周不少于10节,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每周不少于12节,生物、地理、体育每周不少于14节,音乐、美术、综合实践、信息技术等学科每周不少于16节。初一、初二语文、数学、英语学科教师原则上任教2个班。

  3.小学教师周教学工作量

  小学语文、数学、英语教师每周不少于12节,1-5年级数学教师原则上任教2个班级,英语教师原则上任教2-3个班级。

  小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道德与法治、综合实践教师、社团活动等教师每周不少于16节。

  4.幼儿园教师工作量

  幼儿园教师按照两教一保的要求核定工作量。

  三、行政管理人员周教学工作量设定

  校长(书记):原则上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4;

  副校长(副书记):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3;

  中层干部: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2.

  四、有关说明

  1.中小学班级学生人数少于40人的教师在计算周教学工作量时相应减少1节课时间,班级学生人数多于50人的在计算周教学工作量时相应增加1节课时。

  2.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教学工作量。

  3.对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的教师(延迟退休副高以上女教师不予减少工作量),可根据身体状况给予适当减少工作量。

  4.跨学科跨年级教学的,学校可根据学科实际情况折算1-2课时计入周工作量。

  5.其他专技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工作量标准由学校参照专任教师周课时数标准,结合所在学校实际确定。

  6.各学科教师除完成教学工作量外,还应承担学校安排的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1.学校要增强编制管理、岗位管理意识,要根据本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段学科和班级学生数等实际安排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对本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进行合理分工。

  2.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市局将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总量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各校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绩效考核内容,将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大工作量考核比重。

  3.建立工作量考核优先制度。学校将教学工作量达标作为教师推荐申报职称评审、晋升高一级岗位、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优秀等级的优先考虑因素。无故不接受学校安排的教师,学校可予以通报批评、岗位低聘、年度考核不得低于合格及以上等次,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4.建立教师教学工作量备案和公示制度。每学期开学一月内,各校将教师课职务安排情况报局人事科、基教科备案,并在学校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同时永久存档。各校填报信息要实事求是,如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篇三】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和职业中学的机构编制标准和基础教育课程方案,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制定《关于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的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顺应基础教育发展的形势,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更好地激励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

  二、领导岗位设置和工作机构

  (一)领导岗位设置

  1、普通中学(含高中初中,下同)一般配备校长1人,副校长2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人。

  2、区直小学和镇街道中心小学一般配校长1人,副校长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人;完全小学只配备校长1人。教学点不配备校长,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二)工作机构设置

  1、普通中学工作机构一般设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设政教处。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教导副主任、总务副主任各1人。

  2、区直小学和镇街道中心小学工作机构设教导处、总务处,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人;完全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工作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3、职业中学的领导岗位和工作机构除参照普通中学的规定设置外,可设立生产实习和就业指导办公室,配备主任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副主任1人。

  4、中小学、职业中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照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的原则,可相互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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