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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汇编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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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中小学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制度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组织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第三条坚持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的建设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4.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6.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要

  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具体规章制度;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4.学校财务预算、变更、决算,大额度资金运作,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要资产、资源处置,重大项目建设、合作等事项。

  5.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6.学校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7.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

  和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

  3.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4.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需要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组织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组织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组织会议出席成员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必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党组织会议,议题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凡属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

  第九条党组织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条党组织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一般应提前收集并送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党组织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议题,必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二条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相关成员汇报,相关部门机构人员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三条党组织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组织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应当逐一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组织会议决策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者党组织其他班子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组织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党组织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六条党组织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按程序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党组织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部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组织书记或党组织会议汇报。

  学校党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相关部门机构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组织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学校党组织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支部委员会(内设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xx年起施行。

第2篇: 中小学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党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党委领导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党委会议主要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党委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聘任、解聘)、调动、奖惩等事项;讨论、检查党组织自身建设工作;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研究本单位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讨论、研究需要集体协商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党委会议的议题应由党委书记或者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可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副书记都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党委成员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当同时送传。党委议决事项,会前应当有充分的准备。提交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并提出有依据的议案。党委主要负责人对会议议题先行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议决的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委会议时,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会后,会议召集人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会议在研究某些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事项时,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列席。

  党委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决定。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应当逐个讨论表决。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如果出现意见分歧或者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在进行表决。关于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决策,党委应当在会前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研究草拟方案,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审议,形成党委决议后,交由党委(或者行政)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干部的任免(聘任、解聘)、调动、奖惩事项,属于党委管理权限内的,由党委讨论决定;需由上级党委(党组)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经党委讨论通过后再行报批。

  党委会议应作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发党委会议纪要。根据工作需要形成的党委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其他成员签发。会后,做好会议决策的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实行党委委员分工负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确保各项决定的有效实施。若对决策进行调整和变更,应由党委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3篇: 中小学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健全我局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党组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党组对议事内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党内法规和工作需要,对议事内容目录清单适时进行调整完善。下列事项中,需要提交党组会议议事决策的,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一)传达学习事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党组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及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 

  (二)重大决策事项 

  1. 有关人社工作的全区性重要会议、重要政策性文件及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4.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5.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正风反腐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6.局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等事项; 

  7.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牵头起草的规章制度、实施意见等; 

  8.年度部门预算有关事项。 

  (三)重要人事任免  

  1.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干部动议、推荐、考察、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免以及调整、调动、考核、奖惩、外派工作等事项; 

  2.区管干部人选推荐; 

  3.局机关公务员考录(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局下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招聘; 

  4.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5.研究提出对局机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时的有关问责意见;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管理事项。 

  (四)重大项目安排 

  1.施工、维护、修缮等单项合同投资估算3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项目;

  2.政府购买服务、批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货物类、工程类等重大事项支出;

  3.原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 

  (五)大额资金使用

  1.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局工会经费和党费的支出; 

      2.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非常规性的业务经费支出;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运作。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研究工作时,讲实情、出实招,勇于探索,勇于创新,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党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三、议事程序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二)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经确定的会议议题由相关部门报办公室汇总。

  1.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部门须在会前充分酝酿,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事项,会前应充分协商,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党组会议审议。情况不明或存在较大分歧的,暂不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2.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议题,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决策议题,要进行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按规定需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议题在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 

  3.党组会议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原则上不审议临时要求经费、财物、以及人事变动等方面的问题。

    (四)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讨论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党组成员。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由负责该项业务工作的部门事先准备书面材料,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局办公室在会前印发党组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 

   (五)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六)会议研究议题先由议题工作分管领导或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作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然后再进行会议表决。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七)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票制。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制。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的,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八)每次党组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报请党组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印发给党组成员、会议列席人员,必要时印发给议定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会议议题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均应存档备查。

  (九)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十)党组决议实施中,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发出会议决定事项督(催)办通知,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党组书记。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局领导应当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作出说明。

  四、议事纪律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公开表示反对。 

  (三)对应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四)如议题内容涉及到党组成员、列席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该人员应主动回避。 

  (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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