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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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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古代官名、星官名2.现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3.司法(Justice),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保真教育网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一篇

  1.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分别是什么?

  (1)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18日;

  (2)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26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15年9月6日。

  2.司法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干预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怎样处理?

  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3.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应当怎样处理?

  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4.对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作出怎样处理?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5.领导干部有哪些行为之一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6.领导干部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行为之一的,应当受到怎样处理?

  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受到怎样处理?

  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应当受到怎样处理?

  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应当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当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9.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应当做到哪“三个不得”?

  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

  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10.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哪些行为之一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11.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行为并构成违纪的应当受到怎样处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所称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13.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得有哪些接触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14.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A.两日B.三日C.五日D.七日。

  答案:B

  15.《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所指的“特殊关系人”是指哪些人员?

  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二篇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三个规定”),巩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要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和队伍建设实际,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三篇

  为认真贯彻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xx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xx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xx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三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全院干警没有出现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其他领导违规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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