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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贫困生实施细则 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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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助,汉语词汇。拼音:zī zhù是指帮助、提供资金资助。以下是保真教育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资助贫困生实施细则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资助贫困生实施细则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确保贫困家庭子女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并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资助的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经济供养人或学生本人遭受意外,造成经济困难影响学业的学生。

  第三条 资助贫困生的途径及奖金来源: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家助学金;

  4、学校“希望工程”捐助;

  5、社会人士或企业、团体设立的奖学、助学金;

  6、勤工俭学;

  7、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9、缓交学费;

  10、减、免学费;

  11、“绿色通道”入学。

  资金来源:

  1、国家财政专项拨款;

  2、学校专项经费;

  3、学校教师、社会人士或企业、团体的捐赠等。

  第四条 各项资助途径适用对象:

  1、奖学金,根据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评选;

  2、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生;

  3、学校“希望工程”捐助,适用于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的贫困生;

  4、勤工俭学,适用于有勤工俭学要求和条件,学习基础较好的贫困生;

  5、社会人士或企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适用于符合设立资助条件的贫困生;

  6、缓交学费,适用于表现较好的如下对象:

  (1)家庭收入低下,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沿未到位,难以及时缴纳学费者;

  (2)因家庭突遭不幸暂时难以及时缴纳学费者;

  7、减交学费,适用于在校期间学习努力,工作积极,表现良好的下列对象:

  (1)父母单亡且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者;

  (2)家庭经济因不可抗拒原因遭受较严重的破坏,本学年度无力支付学费者;

  (3)经济特别困难,本人有较重的疾病正在治疗之中可酌情减免学费的30%至50%。

  8、免交学费,适用于在校期间表现好,无违规违纪纪录的下列对象:

  (1)革命烈士子女;

  (2)父母双亡,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属亲属资助者

  (3)父母残疾,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以上情况均需持民政等有关部门证明。

  9、“绿色通道入学”,对入学有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系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同意后经“绿色通道”入学,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

  10、临时生活困难补助,以一年级新生中的贫困生和因特殊情况确需补助的极贫学生为主。

  第五条 贫困生申请各类资助的程序:

  学校资助体系原则上采取统筹兼顾、指标到位的原则进行管理。因此,贫困生申请各类资助的程序是:

  1、由本人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内容包括: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何种资助、有关部门(家长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等;

  2、学生申请经辅导员审查通过并在班级公示后,交各系复查;

  3、各系领导提出复审意见,将有关名单在各系公示,并报各系审批。

  第六条 缓交、减交、免交学费的审批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

  2、由学生所在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各系减免学费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学生总数的5%以内;

  3、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向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实行。

  第七条 对受资助的贫困生的管理:

  受资助者如有违反下列任何一款,学校即可取消受资助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一学期有两门课程重修者;

  2、出具假证明、假材料骗取资助或将学校资助的资金用于非正常学习、生活开支者;

  3、违反校纪校规者。

  第八条 各系对资助工作必须严格把关,在确实做好贫困生的摸底调查工作前提下,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资助对象,学校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有误不纠的系,学校将收回指标。

  第九条 代表学校开展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部门是校团委、校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的管理办法废止。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资助贫困生实施细则2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使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资助对象:具有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学生本人或主要负担学生经济来源的家庭成员因身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导致临时性生活困难。(每生每学年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只限一次)

  (二)学生在校期间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条补助金额

  临时困难补助金额视学生困难程度分为:

  (一)一等:1000元;

  (二)二等:800元;

  (三)三等:500元。

  特殊情况者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四条申请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辅导员提出申请,递交《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出具有效的证明及材料;

  (二)辅导员调查核实学生本人及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系审核;

  (三)系审核学生材料,根据困难程度提出补助建议等级,由总支书记签字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学校批准发放补助的,由学生资助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将临时困难补助金发给学生本人;不予批准的在第一时间予以回复。

  第五条监督和管理

  (一)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和审批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享受临时困难补助:

  1.学习不努力,经常旷课、迟到,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抽烟、酗酒等铺张浪费行为者;

  3.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

  (三)各系要做好受助学生的教育和帮扶工作,引导学生自立自强,乐观积极面对生活和学习。

  第六条其他

  (一)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补助金发放办法》(鄂经法[2005]49号)同时废止。

  资助贫困生实施细则3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奖贷助基金”助困工程,学校设立困难补助基金,对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各类困难补助。

  第二条 困难补助基金的分配和使用

  困难补助基金分两级管理。计财处按照每生每学年30元和10元的标准分别划至各院部系和学生工作处,用于学生的临时困难补助、学费补助和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等。

  第三条 困难补助的种类

  困难补助基金分为学费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

  第四条 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药科大学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

  (二)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

  (三)学习努力,态度端正。

  (四)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二)休学期间。

  (三)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取得补助金。

  (四)平时生活奢侈浪费。

  有上述情况2的学生复学后可重新申请困难补助;有上述情况1、4的学生,经教育帮助,考察一年后有明显进步的,可酌情重新审定困难补助;有上述情况3的学生,令其偿还所发补助金,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条 困难补助办理的具体要求

  一、学费补助

  (一)具体申请条件:国家政策规定的应给予学费减免的学生。

  (二)申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学费

  (三)申请和发放程序

  1. 学生本人申请:填写《中国药科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送交辅导员。符合条件的新生,报到时先在“绿色通道”办理学费缓交手续,报到后再提出申请。

  2. 辅导员初审:辅导员对学生提出的申请理由和提供的证明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所在院部系审核。

  3. 院部系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

  4. 学生工作处审批并公示名单。

  5. 计财处发放学费补助款。

  (四)申请时间:每年10月。

  二、临时困难补助

  学生发生经济困难,确因情况特别的才给予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一般都在院部系困难补助经费中开支。每生每次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0元。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中国药科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经院部系审核,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药科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实施办法》、《中国药科大学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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