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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股联合公司章程律师修改 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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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以下是保真教育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AB股联合公司章程律师修改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AB股联合公司章程律师修改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意不要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

  (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章 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东也可确定其他时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股东也可确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资比例的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四十二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

  如果股东约定,股东会决议都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那么就相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将第二十三条改为“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如果公司没有设董事会而设了一名执行董事,没有设监事会面设1—2名监事,那么应相应调整有关条款,如所有条款中涉及“董事会”的字样改为“执行董事”,将“监事会”改为“监事”等;如果公司没有设副董事长,那么就删掉参考格式中“副董事长”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 ,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注:股东可自行确定具体比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 董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注:也可不设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注:也可规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但作出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六)、(七)、(九)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九章 监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注: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注: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AB股联合公司章程律师修改2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与住所

  1、公司名称:武汉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2、公司住所:

  第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和经营范围。吉艾科技股票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吉艾科技股票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章程有关规定执行。吉艾科技股票

  3、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吉艾科技股票

  4、公司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化科技创新服务;线上线下教育、云教育服务、电子科教新

  技术、新产品开发、研制、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电子计算机软件、自动控制技术及产品的开

  发、研制、技术服务。吉艾科技股票

  第三条 特别表决权股份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

  1、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

  (1)不得增发A类股份

  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A类股份,

  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吉艾科技股票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同

  时采取将相应数量A类股份转换为B类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吉艾科技股票

  (2)A类股份的转让限制

  A 类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吉艾科技股票

  (3)A类股份的转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A 类股份应当按照1:1 的比例转换为B类股份:

  (1) 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某某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某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

  能力、离任、死亡;

  (2) 实际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

  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潜力股票

  4、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潜力股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潜力股票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潜力股票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潜力股票

  7、公司依法终止后,有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潜力股票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潜力股票

  二、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潜力股票

  2、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潜力股票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

  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

  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潜力股票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

  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潜力股票

  3、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潜力股票

  4、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潜力股票

  5、股东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潜力股票

  第六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股东吕 ,出资额为 万元,占总注册资本 %。潜力股票

  2、股东 ,出资额为 万元,占总注册资本 %。潜力股票

  3、股东 ,出资额为 万元,占总注册资本 %。潜力股票

  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潜力股票出资证明书应当说明下列事项。潜力股票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的编号和核发日期。潜力股票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潜力股票

  第七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潜力股票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优股票

  四、监事:

  1、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由 担任。优股票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选举可以

  连任。优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优股票

  2、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优股票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优股票

  第九条 董事、经理、监事限制规定: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

  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优股票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优股票

  2、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优股票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

  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优股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

  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优股票

  3、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

  益的活动。优股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优股票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优股票

  4、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优股票

  5、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优股票

  第十二条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公司经营期限20年,自执照签发之日算起,经营期满前6个月应视情况继续经营或解

  散手续。600100股票

  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又不指定或不能指定他人主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时,由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推选的董事或股东召集并主持董事会或股东

  会。600100股票

  3、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600100股票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

  从事经营活动。600100股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经营范

  围。600100股票

  4、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600100股票

  5、修改章程应按下列程序:

  (1)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提议;

  (2)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

  (3)根据股东会通过的修改章程决议,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4)章程修改补充件按规定的报备有关部门。600100股票

  6、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600100股票

  7、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

  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600100股票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保护。600100股票

  8、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600100股票公司应当为本公司的

  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600100股票

  9、公司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600100股票

  10、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600100股票

  11、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600100股票

  12、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由股东在武汉签署。600100股票

  AB股联合公司章程律师修改3

  一、公司章程概述

  章程作为公司设立时必备的法律文件,其制定主体和程序会因公司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与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不同,采取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与采取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也有所不同。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必备的重要文件,法律对其设有严格的要求。章程属于要式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必须经过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章程是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必须报送的重要文件之一。同时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内容之后,也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登记程序的设定是保证章程内容合法和相对稳定的措施之一。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即是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此处的“股东”实际上应理解为公司发起人,因为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后,才有股东之称谓,而公司章程制定之时,公司尚未成立,股东之称根本无从谈起。“共同制定”要求章程必须反映全体发起人的意志,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由全体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法修订后,对一人公司进行了明确认可,公司法第六十一条也对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制定予以了明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可见,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制定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制定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即章程都必须反映发起人的意志,并由股东签名盖章。但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的制定也具有特殊性。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除此之外的任何机关、团体均无权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由于其成立之后并不向社会公众开放,所以其股东仍然只限于发起人,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将会反映公司全体股东的意志。在这点上,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具有更大的相似性,即章程也必须由发起人签订,必须反映全体发起人的意志,由全体发起人签名盖章表示接收和认可,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

  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而言,由于其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公司股东并不限于公司发起人,还有很多认购人,因此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不能反映全体股东的意志,因此,法律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经发起人制定后,必须召开创立大会,以讨论审议公司设立的有关事宜,其中之一即是讨论通过公司章程。只有经过创立大会讨论通过的公司章程才能反映公司设立阶段的全体股东的意志,并且只有经过依照法定期限和程序召开的公司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才能作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最终文本。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后,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原则上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只要确属必要,均可修改。但是公司章程的修改不是任意的,其修改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公司的权利机构才有权修改公司章程。并且由于章程的修改涉及到公司组织及活动的根本规则,而且还可能涉及到其他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所以必须由权利机构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章程修改后,还应该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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